本篇目录:
公安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涉案财物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1、行政机关与保管第三人属于民事保管合同关系,行政机关支付费用,第三人履行义务,不得使用、转移、处置保管物品,出现毁损的,要承担向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2、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直接由交警大队保管,车辆如因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法院是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的。
3、交警部门扣押的车辆直接由交警大队保管,车辆如因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法院是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其中扣押车辆分为交通违规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强制执行法院进行查封和扣押车辆两种情况。
托管人资产保管范畴
对委托人的资产、负债及投资情况进行会计记录;按有关要求对委托资产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通常来讲,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针对投资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从国际趋势来看,托管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
.托管人负责开立全部资产账户,保证基金账户独立于托管银行账户;不同基金的账户也相互独立,对每一个基金单独设账,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和实物券凭证。5.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定期核对全部账户资产,保证账实、账账、账证相符。(二)资金清算的内部控制 1.基金托管人应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怎么理解
1、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2、侵占行为的显著特点,就是他人的财物在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所持有,这是构成侵占行为的前提。侵占罪在客观上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的行为,而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侵占行为。
3、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丢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